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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雨丨论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制框架

陈吉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吉雨丨论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制框架

时间银行是我国积极探索的新型社区养老模式,提倡“当下为他人服务一小时,将来他人为我服务一小时”的时间储蓄互助行为。目前,多数时间银行依赖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源,以政府资金担保时间银行内部货币——时间币的流通价值。参与者的数字账户上以时间币作为提供服务时长的媒介单位,其流通包括时间银行内部的交换服务以及外部的市场消费环节,满足对应条件可实现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民政部门对时间币的流通负有监管职责,并不理所当然地赋予时间币区别于其他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更不是遮掩时间币潜在避税功能的庇护港。这需要对参与主体获取时间币的所得做出税收回应,以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税法漏洞对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的冲击。为此,应以社会资本为线索,探明时间币流通限制的市场边界,在税法语境中实现志愿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平衡。

陈吉雨丨论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制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大趋势下,学术界对于新型养老模式的关注度日益升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将愈发严峻的养老问题摆在了政策制定的关键位置。我国力图打造以养老为核心,兼顾基层社会互助的公益品牌项目,其中,借助社会力量实现智慧养老与互助养老机制相结合的“时间银行”运行模式是一种创新尝试。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69岁低龄老人在2.64亿的老人群体中占比高达55.83%,时间银行力图合理利用这部分人力资源开展志愿服务,是当下探索新型养老模式的重要路径。

时间银行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最初目的是创设一种社会资本以加强特定社区内的互惠互助,消除现存的社区隔阂和排斥。我国于20世纪末引入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本土化改造,试图缓解初现端倪的老龄化问题。但由于志愿服务制度不健全、非营利企业不规范、互助养老意识不充分、政企合作不顺畅等多重因素,长期以来,时间银行的运作时限很难保证,缺乏可持续性。在时间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积极践行契约制的社会化道路,借助非营利组织等民间力量提供养老相关公共服务,逐步完成由提供者到委托者、监督者的角色转变。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制度建设,我国时间银行的日常运营正从主要依赖政府购买,转为向政府与民间组织多主体共同协作的方向积极努力。

时间银行进行智慧养老的运作逻辑是时间银行负责管理委托任务,维护参与者的数据库,并通过组织机制满足参与人员的供需平衡。服务需求者告诉时间银行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时间银行通过寻找服务提供者来满足需求。服务提供者每花一小时帮助别人就会得到一个时间积分。而当他需要别人提供帮助时,他可以转换为服务需求者的角色,并向提供帮助的人支付对应的时间币。服务交换内容通常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帮助搬运家具,修剪草坪,或仅仅是通过电话结交朋友,但对于服务需求者来说,这些服务可能会改善他们的生活。

时间银行以等值时间为宗旨,强调每个人一小时的劳动都是等价的,每个人在时间银行付出一小时的劳动,都可在未来从他人处获得一小时的服务。本质上,人们不是简单地“做好事”和付出时间,而是通过这样做来获得时间币,并期望通过要求其他人花费时间作为回报来使其融入互惠的社会关系。这是时间银行区别于传统志愿服务最大的特征。乍看之下,这种“以服务换服务”的时间银行交换方式与传统的“以物换物”颇有些神似:前者是劳动权的让渡,后者是财产权的转移,在此之外还有一层志愿服务的公益属性。目前,学界对于我国时间银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时间银行的运行模式以及合法性、可持续性分析,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有回报的服务交换是否属于严格的志愿服务范畴,也不谈及时间银行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主体和内容都可笼统地成为志愿服务,而是以“时间币”为切入点,探究市场流通角度下时间币的可税性。具体而言,就是从税法层面讨论参与者在时间银行中的所得应如何根据实际情况缴纳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市场中广泛使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满足系统全面、客观公允的标准,但也必须在价值理念上做到对“善”的包容。

二、社会资本与市场纽带

根据国际上的常规分类,我国的时间银行属于与其他机构密切相关的嵌入式时间银行,嵌入式时间银行通常有条件为其管理层雇佣专业人员,能够依靠与他们有联系的志愿组织预先建立网络和资源,从而削减基层社区的动员成本,以更高的机构组织能力为那些长期需要社区支持的个人带来利益。目前我国时间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购买。这确实能在短期内极大地推动组织发展,但时间银行作为个别地区民政部门在社区养老与市场化养老的结合实践的优秀典范仍缺乏立法层面的稳定性。这意味着低于政绩考核目标可能会导致资金供给不足,进而对时间银行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因此,从底层逻辑上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则很有必要,政府既需要策略性地拓宽养老服务供给渠道,开发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服务智慧化;又需要明确自身引导市场养老服务的供给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养老的补强效应,以创新驱动监管与扶持双项并举。

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纵向来看规制手段、融资筹款和运营决策等多元化的合作关系将不断细化各个参与主体的定位;横向上则表明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志愿者等多元化社会福利提供主体也需分担政府的福利供给责任。时间银行的多元化体系恰好赋予了服务双方高额的社会信任担保。我们将普遍的社会信任视为“社会资本”,用以解释福利制度是如何在特定经济体中取得成功。根据时间银行的创立初衷可以得知,交换服务适合发生于愿意利用(可转换为服务的)闲暇进行禀赋互补的不特定个人之间。进一步地,社会资本是指个人利用社会关系和他在群体中的身份获取资源的能力,而且这些资源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源。时间银行的雏形孕育在传统中国的乡土环境中,在这片“熟人社会”里,人们以不同关系组建关联以获取他人资源。村民利他的服务行为通常会获得即时性的物质反馈,如瓜果肉蛋奶等生活所需物,以及受助者口头承诺会在未来提供帮助。其中的瓜果肉蛋奶就是具象化的时间币,持有者在受人恩惠时会将其传递给他人。瓜果肉蛋奶的流转过程就是志愿互助服务传递的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被单元状的空间网格分隔,互助行为也需要通过引入政府、企业和社团组织等多元信任以适应时代发展。

以政府公信力为基础的政府背书保障了三方面的信任:一是对时间银行归属的信任。时间银行的设立需要依托政府部门主导,通常归属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相应的公职人员履行日常监督、考核的职责。二是对时间银行配套的信任。民政部门以政策文件形式制定时间银行运营要求,保障经费开支透明和行政人员配置充足,并满足活动场地、宣传物资等物质需求。三是对时间银行服务供给的信任。服务需求者广泛存在于各个社区内,政府号召可以动员公职人员、党员、退伍军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实现服务供给,还有广大的大学生群体作为集体服务的后备力量,更有社区医院的医务人员可以投入专业服务。

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也是时间银行重要的信任来源。以从事养老行业的企业为例,一方面,这是名利双收的政企合作方式。民政部门可以完成相应的政绩考核指标,而企业获得官方养老服务背书,有利于企业进行社区宣传和排除行政冗杂程序。企业参与时间银行的便利在于可以直接通过市场和企业储备完成服务交换,比如养老机构的员工为老人免费提供额外的理疗服务,此类情形甚至难以区分是商业活动中的促销还是一种“公私不明”的志愿活动。不过,这存在潜藏的担忧,如果是企业直接控制时间银行并进行排他性的运营,可能会无法从道德风险上,避免企业做出阻止其他同类竞争企业参与交换服务的垄断行为。社团组织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基本上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能够享受针对社团组织的优惠补贴政策。同时,社团组织的成员多为社会爱心人士,能以自身为榜样带动更多民众的参与。社团组织内部为数不多的商业化气息,主要集中于灵活运用社会资源获取捐赠。这往往也意味着社团组织没有很强的话语权去获得直接的收入来源。社团组织负责人的运营能力就变得非常重要,雄厚的资金实力积累、良好的社交能力和个人志愿服务的意识都可以促进组织更好地发展。

可见,政策动员、市场竞争与组织运动的平衡发展是多元信任赋能时间银行的关键。构建这种稳态均衡的目的是鼓励人与人之间以平等的姿态交换他们的时间。在志愿服务和社团组织日渐规范化的前提下,这种框架所创造的信任将以时间币的形式贯穿时间银行所覆盖的社区。时间币是为了便于社区内服务交换计价所创设的媒介。在广袤的农村土地上,有一种时间币的理解较为通俗——人情债,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村镇内互助氛围的形成。服务提供者会以“乡亲互助”为由,婉拒接受者的即时性反馈。接受者出于对“乡亲互助”的意识,将继续对不确定的第三人传递不要求即时性反馈的信任服务。从法律意识的角度来说,村民理解产权的概念比较浅薄,不会对个人的日常得失作太精确的计算,才利于构成基于熟人社会的时间银行地域性基础。这样的相互作用也使得时间银行强化了熟人社会的互助之风。

实践中,时间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更像为低龄老人提供消遣的娱乐方式,时间币的记录与使用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利于既存的互助行为,相反,显现的功利性和规则施加的竞争压力会影响部分参与者的积极性。参与者都是知根知底的村民,每个人内心的评价标准都能判断参与双方之间是否如实履行约定。时间银行的出现是乡村互助精神的具象化和中心化,是做完好事要留名的宣传台,而真正兑换服务的人并不多。这种争相做好事的志愿精神使得单纯的服务具体个人都不足以满足村民的热心,多种评比内容和要求都有相应的时间币积累,甚至贡献不足的家庭或个人还会受到批评,大有向道德绑架倾斜的风险。表彰效果远高于志愿者对未来回报的追求,不可避免出于“怕积分垫底带来的丢脸”而积极避免社会排斥。此外,时间银行发布诉求和响应需要更多的程序成本,附加的物质奖励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夸大虚报,还会对原本的举手之劳产生挤出效应——有时间币奖励的劳动自然更受欢迎。进一步地,如果以后该区域的时间银行停止运营,再想使村民恢复到原先没有时间币奖励的互助互惠传统也并非易事。低龄老人逐渐变老的过程也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愈发深入,届时,即使依靠政府采购也难以保证老年人可以通过时间币兑换服务——年轻劳动力大多已进入城市生活。时间银行的长期存续更多应着眼于城镇自发而非乡村替代,充分汲取“人情债”转化为时间币的理念,探索以币驱动的智慧养老路径。

三、时间币的法社会学属性

时间币不同于我国的法定货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属性解构。一是它存在社区货币强调的地域性,二是拥有数字货币在法定货币以外的替代计价性,三是时间币特有的公益性。

(一)地域性

地域性对时间币的显著影响在于通存通兑。许多时间银行的参与者都存在相同的困扰,一旦他们搬迁至其他社区,大概率会出现新社区没有开设时间银行以及新社区的时间银行不认可先前积累的时间币的情况。大多数时间银行受限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和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其内部流通的时间币不能兑换为现金或物质奖励。参与者只能视先前参与的时间银行服务交换为常规的志愿活动,通过自我心理疏导的方式抵消时间币不可通存通兑所造成的损失。“人情债”可以部分解释通存通兑的现象,一方面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多少会沾亲带故,“人情债”并不局限于父债子还,旁系亲属甚至街坊邻居都可帮忙了却人情。大多数村民日常交往颇为密切,彼此间形成对履行时间银行回馈机制的监督网络,每个个体都能独立记录观察到的人情往来。这甚至称得上是时间银行去中心化记账规则,要求参与者需要对该熟人社会的交换服务履行义务。如果参与者搬迁到其他农村,人生地不熟的环境意味着个人需要重新建立人际关系网并被新社区所接受,才得以在新的时间银行体系中从零记账。实现更大区域范围的通存通兑意味着需要重点考虑,新社区如何为新参与者建立可追溯历史的信任档案,即原社区提供的背书材料需要足够的说服力,否则新社区不会认可他的时间币积累。根据债的相对性来说,新社区没有人欠他“人情债”。

即使解决了信任基础,实务中还需要面临现实的时间币“汇率”差异问题,这既关乎A地时间币兑换B地时间币的汇率,还涉及各地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汇率。有的地区可能是1小时兑换1个单位时间币,别的地区则可能是1小时兑换10单位时间币,这尚可折算回时间单位统一重新计算。但有的地区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1小时兑换5个单位时间币,而别的地区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仍然是1小时兑换1个单位时间币。更复杂的情况是,法律咨询在内的专业服务各自可能还有细分的计价方式。

现在各地尝试解决通存通兑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提升行政管辖层级,从根本上以时间银行矩阵的形式解决信任互通。以南京市为例,在市一级设立跨城区的通存通兑,以制度规则替代原有的创设新时间币账本。这种高效率的背后是以市级统筹的财政为支撑。南京市设立市级的时间银行专项基金以补充政府购买所需,许诺时间银行参与者在离开南京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将时间币兑换为现金,资金由福彩公益金保障,更好地防范运营风险。这是地方政府主动参与时间银行市场化,促进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代表性案例,技术层面的标准化不会使统筹层级直接拔高至江苏省乃至全国,更需要完备、透明的央地财税体系相适应。试想,不同城市的时间币通存通兑,实则是将志愿服务的运营成本通过人口流动转嫁至其他城市,未能真正完善更高层级的财税体系,又何谈城市之间的“信任”往来计数。

(二)数字化

时间币的数字属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数字货币。时间币的流转路径很契合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但时间币数字化的真正期许与提高统筹层级密不可分。2021年12月16日,拥有两千一百余万人的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运行规范,在人数、地域范围方面对时间银行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要辐射如此体量的参与者,匹配、交易和评价等机制必然极度依赖数字化的批量运行。时间银行的参与者受教育程度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率都相对较高,疫情以来更是加强了对互联网、大数据等功能的了解与使用。时间银行志愿服务的数字化流程通常如下:首先,服务接受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或APP发布委托。然后,时间银行作为居间服务商匹配交换服务并发送请求。服务提供者自愿接受委托后,应在时间银行的监督下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服务结束,时间银行根据完成情况划转双方账户内的时间币,服务双方对彼此做出评价。最后,时间银行将对此次服务进行网络公示。

我们可以发现,数字化对时间币流转有如下优点:一是在匹配机制上解决了城镇中单元网格的生活环境表达需求的痛点。社交软件可以将接受者的需求发送给时间银行,发送信息有困难的老年人还可以打电话申请服务,这对于居住在高层建筑且腿脚不便的老年人比较友好,也在虚拟空间提供了交流的渠道。二是提升服务提供者的配对效率,时间银行可以高效明确地从分类匹配机制中通过预先设置的志愿服务信息筛选出有意向、有能力、有时间的服务提供者,这个环节可通过预设代码直接向目标群体发送要约,依据响应结果作出机器判决。三是便于时间银行履行义务。时间银行是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既有监督服务完成质量的义务,如记录时长、签到签出、视频和照片留痕;也有将时间币及时、完整划转的义务。四是公众能充分行使对时间银行的监督权。时间银行的公示制度使得公众可以观察每笔交易细节,一定程度上规避参与者合谋骗取时间币的道德风险,同时也起到志愿服务的宣传模范作用。

地方政府对时间银行通过公益区块链发行时间币替代法定货币进行交换服务结算的支持态度。从主体上来看,时间币所处区块链是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发起运行,实际控制人是政府,区域范围、参与主体、流通规则均由政府规定,更多的是记账方式的借鉴。从客体来说,时间币与养老金存在相似之处,个人在早期以劳动换取货币储存在银行账户,财政部门以“家长主义”进行统筹管理,满足年龄等条件后开放取用,期间作为代际资金担保银行账户的平稳运行,参与者创造的现时劳动价值以货币化的形式参与规模化运作和保证流动性。再则以时间币的记账方式角度观察,以1单位时间币兑换1小时服务的规则确保时间币兑换稳定,是通过技术手段避免通货膨胀导致的购买力下降。即使考虑人口增长率为负数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现象,这个规则也不是用更多单位的时间币换取1小时服务,而是由财政担保基金代为购买服务。最后,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属性来说,时间银行中可对应每个独立的参与者记账,不可篡改的特性使得独立记账在更高层级的统筹范围得以互信,使传统志愿服务融合时间币的激励与坚实的信任体系,也为将来实现全国范围的通存通兑实现了技术铺垫。

基于上述数字化需求,时间银行需要从区块链技术中获得两种技术支撑:一种是为了维护信息的安全性而进行的静态数据存储,另一种是基于对信息的即时记录而进行的动态跟踪。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溯源时间银行中的所有参与者的时间币交换记录,提高彼此间的相互信任程度,同时也增强了参与者对时间银行的信心,是时间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不足之处则在于,似乎民政部门的监管就理所当然地赋予了时间币区别其他区块链货币的合法性,类似的还有时间银行的“银行”一词的用法,时间币的“货币”流通行为,以及将在下一章节重点讨论时间币所得税问题都有待商榷。某时间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哪有人会为难志愿者,感谢还来不及呢”。

(三)公益性

时间币的公益性本无须多言,但关键在于公益性不是必然会推导出无偿性。官方文件将时间银行归为志愿服务,既然志愿服务根据相关条例具有无偿性,那何来向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时间币?志愿者可以得到表彰奖励,通常是精神奖励而非物质奖励。这也间接导致兑换时间币服务的人数有限,其中多少有拿志愿者奖章换钱的意味。不从制度规范层面纠正此类认知问题,难免会影响时间币的流通,对真正发挥时间银行的互助作用也产生了阻碍。

回到“人情债”的故事,乡村互助的即时性物质奖励——瓜果肉蛋奶,其实就是时间币的原型,如果不考虑它们的保质期,获赠的人可以用于赠送给下次帮助他的人,当然也可以选择直接在市场上出售。“传统的”时间币是有价值的,是基于公益性的回馈与表彰,更关键性的是,这种时间币的实物化。它真实对应了现实世界中本身就具有市场价值的物体。时间币则是虚拟世界里的一段数据,是抽象的,无直接使用价值的媒介。时间银行的运行始终需要依靠财政支付或社会捐赠,直接导致了公益性被裹挟的可能性,这也使得价值属性与公益性在时间币上得以共存。时间币的公益性所遮掩的避税功能才在理论上有必要进行规制。

在芬兰,赫尔辛基时间银行(Stadin Aikapankki,简称STAP)内部尝试通过收取时间税的方式促进时间银行自给自足,即从每笔交易中扣除一笔手续费。时间税通常用以补偿时间银行基础设施的常态化维护,包括软件更新、行政管理等,以实现自治系统中的内循环。具体来说,时间银行征收时间税后,可用自持时间币代替法定货币租用会议空间,其成员为参会人员制作食物,可从时间税账户中支取时间币。此外,参与者花在计划、组织和宣传时间银行上的时间也可以用时间税账户进行补偿。除了支付时代银行的运营成本,时间银行也可通过投票的方式,将多余的时间币税收捐给慈善机构。此外,这种形式的时间税同样可用于对持币的参与者进行负向激励,假定每个人随时间所持有的时间币需要承担负利率,可以促使参与者更积极地参与时间币的使用与兑换,间接提升了时间银行的可持续性。

这或许能作为时间币避税问题的借鉴模式,形成一套有效的设想方案。财税部门可以创建一个时间银行账户,并收取类似的时间税。在承认时间银行的价值概念的同时,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强制执行资本的价值概念来进行征税。而是要在税法上认可时间币也是一种货币,并且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税。时间银行内外的征税模式是各自独立的双轨循环。时间币与人民币的交集只取决于市场的边界,双币之间发生真实兑换行为时,时间银行参与者才需尽纳税义务。

四、时间币的市场化

时间币的地域性、数字性和公益性共同指向社区信任的建立,而赋予货币信任本质上就是为其提供价值,即一般等价物。地方民政部门发行有价值的时间币,而且每一枚时间币有财政专项基金作为担保。其背后的市场隐患尚未显露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时间币的流通性并不完整,这是时间币本身受限于时间银行系统所致。如果时间银行发行的时间币能在社会上得到广泛流通,那必然会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实际上,许多时间银行的参与者贡献他们的服务却几乎不进行兑换,这显然与时间银行互惠的概念相违背。理由似乎也很简单:一方面,时间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面向腿脚不便的高龄老人,参与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通常不存在这些障碍;另一方面,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本身就能使服务提供者获得心灵情感上的满足,额外支付时间币换取同为服务提供者的社区同龄人为自己提供本就力所能及的服务,反倒会损失个人成就感和社区声望。即使参与者确实需要交换服务,恐怕也不能如愿以偿。时间银行普遍存在服务市场规模较小、供给类型较少的现象,部分市场主体对时间银行的参与度较低,不能充分满足成员对生活用品和专业服务的兑换需求,这使得参与者缺乏消费渠道使用他们的时间币。以上海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为例,该时间银行以提供非专业性、非家政类(保洁、做饭、洗衣等)且风险相对可控的服务内容为主,且时间币不可兑换为实物。时间银行参与者的利他动机与接受反馈的激励之间缺乏必然关联,这固然是志愿服务无偿性的体现,却导致了时间银行内部的时间币流通障碍。

时间银行外部的时间币流通障碍则更为直接。绝大多数持有时间币的参与者不能向未参与时间银行项目的他人直接支付时间币换取商品或服务,时间银行本身也不参与非志愿服务性质的商业营利活动。但如果凭借市场主体的渠道,外部流通也有可行性。北京一刻公益与中信银行合作推出了与志愿时长联网的银行卡,志愿者使用该卡在指定商家消费时按照每一小时志愿时长抵扣一元钱的方式计算。银行推广储蓄借贷的商业属性并未妨碍时间币进行兑换的市场化路径,消耗的时间币在整个记账系统中完成了内部流通后需要接受销毁处理。时间币有限制的流通功能是时间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重要区别。这种区别一旦经由市场渠道打通,那么外部流通将向参与各方提供正向激励,实现有效的正反馈循环:志愿者参与时间银行项目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和物质上的奖励,市场主体的折扣策略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时间银行基金账户可从市场主体处收取管理费,时间银行项目将有更多志愿者人次愿意参与。

时间币的流转问题不单是时间银行运作模式中的奖励机制抽象化,而是时间币发行方在促进政企共同参与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诺斯指出,持久的替代货币网络往往依赖“地方政府或志愿组织的支持,通过提供少量资金、劳动力或实物以维持长期的运行条件”。打破这种依赖性认知的方式,是意识到时间币的价值是由市场赋予,或政府或企业使用法定货币直接参与购买,或志愿者直接投入劳动力资源。当第一个服务提供者参与时间银行项目并获得时间币后,他获得了即时的抽象表彰和潜在的市场兑换期望,用服务换来一枚有价值的时间币。英国政府将时间银行视为一种志愿服务形式,并宣布时间币不计入收入状况调查的福利或所得税,旨在明确政府对时间币的免税性是建立在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之上,参与者交换服务的同时还需额外用法定货币支付税费将有损税收的合理性,也会对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更会影响第三次分配的应有秩序。

时间银行的制度层面同样限制了对时间币征税的考量。借鉴以物换物的纳税逻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认为时间银行不是商业性质的以物易物组织,所以时间币不计入应纳税收入。时间银行交换服务不被认定为商业性质,原因在于,时间银行的交换服务市场与纯粹的劳动力市场有一个显著的区分点——时间银行的低效率。参与者选择时间银行时并不会对服务的质量、便利性以及履行期限有太多苛求,这使得持有时间币的参与者可能会因为发布委托的复杂程序和等待时间而忽视它的交换功能,时间银行的这项缺点甚至会影响参与者持续性地投入交换服务。对此,众多海外时间银行并不希望以任何方式挤占其他主体原有的市场份额。如同时间币属于补充性数字货币一般,时间银行的交换服务也只是补充性的市场服务。这在时间银行的公益性之外解释了其制度缺陷也可作为排除商业性质的条件,从而更为审慎地从合理合法的角度思考对时间币征税。

市场化是时间银行摆脱收入依赖的重要途径,实现路径需从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内部需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竞争机制,以市场机制提供长效化的经济激励,提升服务的多样化、专业化;外部可以强化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着重增强各行业市场主体协同效应,大幅提升市场主体的单位生产率,构建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商业生态,实现灵活高效地调动市场资源。

但是,市场化渠道意味着时间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赋予了交换服务可计量性和经济性。时间银行内部的时间币流转不涉及金钱往来,而缴纳税款的必要性将迫使参与者在时间银行外部以法定货币额外支付税款。这种矛盾不受限于时间银行的公益性和程序复杂程度,必须在市场与时间银行的分界处,对征税与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由于时间银行内部交易的非营利性与创新性,传统的征管办法对其征税依然很难在逻辑上自洽。因此,时间银行的征税会给整个系统带来与财务费用不匹配的管理压力,使得时间银行原有的交换模式处于不利的竞争条件。

五、时间币税收征管实证研究——赫尔辛基时间银行的案例

赫尔辛基时间银行起源于赫尔辛基市内一个名为昆普拉(Kumpula)的社区交换组织,该组织拥有自己的社区货币kumpenni。2010年,该组织更名为赫尔辛基时间银行,其货币更改为tovi,意为“一段时间”,是一个不可量化的芬兰词语。赫尔辛基时间银行的参与者对所有交易都严格遵循平等的概念,不会因为货币选择的差异而盲目混淆。以交换运输服务为例,司机所花费的时间用时间币结算,但诸如汽油费等物资开销则是用欧元支付。赫尔辛基时间银行的道德准则倡议,“每个人是平等的,每个人的时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能为社区做出重要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解决对时间银行的征税问题,芬兰税务局根据帮助行为的程度,做出了由浅及深的分类规定:一是根据农业习惯所保留的、不涉及专业技能的无偿临时工作;二是非专业、无偿和偶发性的邻里互助;三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实现的双边互助,因而被赋予了合同性和有偿性,但整体上还是与邻里互助保持一致;四则是包括时间银行在内的多方服务交换模式,参与者之间需要以记账的形式实现交换,这被税务局认为超过了善意的感恩范畴,因而需要被归类为应税收入。确定劳务交换的可征税性后,税务局需要评估参与者的从时间币中获得的收入。具体来说,参与者需要支付多少税款取决于他从其他参与者那里获得什么样的服务,税务局将以其获得的服务价值确定个人收入,从而进一步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做法的疑虑在于,针对同一项服务,一旦参与者的服务对象从邻居扩展为社区中的陌生人,并且达到需要网络记账的程度,征税条件也随之发生改变。置言之,服务范围和熟悉程度决定了征税与否。

进一步地,如果参与者所做的工作与他的日常工作、商业、农业或其他收入来源有关,则不能将服务交换视为免税的邻里互助,如上文提及的第三项分类。只要一方或双方所做的工作与此类经济活动有关,则作为回报获得的服务就计为全额应税收入。举例说明,玻璃清洁工A帮助邻居B清洗玻璃,邻居B反过来帮助A更换汽车轮胎,那么这对A和B来说都是一项应课税的服务交换,因为清洗玻璃与A的本职工作有关,并且有约定的工作报酬(更换轮胎)。此时,参与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A的收入金额是更换轮胎的公允价值,B的收入金额则是当地清洗玻璃的公允价值。

基于这条思维路径,上文中第四项的时间银行自然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新的逃税模式。税务局为此设立了一种将时间币换成欧元的兑换规则,以填补这个尚不明显的漏洞。时间银行的参与者一致认为这种做法破坏了时间银行追求的公平,这无疑会破坏时间银行苦心经营的公平。在实践中,参与者需要分解并确认交换服务的公允价值而使交易变得复杂,税务局官员人为激发了加强社区包容性与限制志愿性服务交换之间的矛盾,同时使参与者处于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之中,时间银行内部还伴随可能面临运营模式的官僚主义。赫尔辛基时间银行的创立之初,发起者曾表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打工人同样具有宝贵的时间价值,只是每个人被迫接受了劳动力市场的商品化,这使得他们个人的工作价值与高收入专业人士相比形成了强烈的效益反差。时间银行试图通过计量工作持续时间的服务交换来纠正这种差异。马克思在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指出,如果劳动质量是给定的,那么劳动时间就是唯一可以发生差异的变量。显然,芬兰税务局官员并不认可时间银行的交换服务的前提是出于认可劳动力的等价性,只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三六九等对劳动力商品化从而判断差异化的评估价值。

不同身份会带来同一问题的不同意见。芬兰劳工部长表示小规模的邻里互助应该免税,而财政部长则考虑时间银行是否应该在参与者兑换时间币时征税。紧接着,芬兰税务官员宣布,在赫尔辛基时间银行启动几年后,通过时间银行交换的服务应以欧元价值向税务局报告,因为时间银行可以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芬兰税务局认为,芬兰用法定货币欧元来征税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与时间银行的组织逻辑无关。除非税法发生变化,否则税务机关无权改变征税货币单位。鉴于时间银行将这个税法上的技术问题视为道德问题,应要求立法机关对此予以回应。赫尔辛基时间银行强调,时间银行的志愿服务具有补偿市场供给不足的社区价值而有别于专业服务,时间银行与传统货币体系进行绑定来确定欧元与时间币的转换系数,实则将时间银行活动视为一种避税手段。赫尔辛基时间银行曾公开表示,税务局不能以欧元计算一个非营利性互助组织所提供的社会福祉,因为时间银行是出于参与者的道德考量才能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平稳运行,其有限的服务转换率不能充分反映时间币的实际货币价值。芬兰税务局则明确反对,认为这是在故意利用福利国家的制度漏洞,芬兰时间银行认为交换服务是“补偿劳动(Compensated labour)”的观点并不被税务局所接受。税务局的强势态度对替代市场的服务活动方面对扩大时间银行的专业服务发展构成了明显的障碍,为了遵守关于税务责任的解释,时间银行必须排除所有专业活动。或许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我国上海市时间银行不涉及专业服务的原因,税收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托“市场范围的高度商品化与社会服务领域高度去商品化”。只要行为满足类似市场交易的条件,税务局就有权力对交易行为的可税性进行研究和实地调研。税务局还重申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不能以其他货币为单位收取税款。财政部的专家也表示,以补充性货币支付税款是不可能的,这会对已经进入市场的公司造成新的不公平。不仅如此,芬兰税务局还试图以参与者的固有职业为标准,对不同参与者征收不同程度的税,严重违背了时间银行框架内平等重视所有参与者的理念——对相同时间的付出应该表达平等的尊重。因此,芬兰税务局与时间银行的观点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采用不同的参照物来衡量时间币的价值。对于税务局来说,时间币代表劳动力,需要按照现行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估值。而对于时间银行来说,时间币代表了每个人时间的平等性。最终,芬兰税务局坚持时间币应兑换为欧元进行纳税,只是在征税客体的问题上集中讨论提供什么类型的公益交换服务会产生纳税义务。

可见,对时间币征税的分歧点不在于是否应该缴税。事实上,在税收部门关注时间银行之前,赫尔辛基时间银行已经建立了自己内部的税收体系。他们不反对这种税收形式,对于使用这部分税收资金进行社会慈善事业的再分配,甚至还得到了内部的广泛支持。一方面,该时间银行的参与者不想削弱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他们肯定税收的社会合法性。税务当局和赫尔辛基时间银行之间的争论点始终是税收媒介——货币的种类。

无独有偶,美国国税局也曾要求伊萨卡(Ithaca)当地的时间币需要兑换为美元进行收入报税,甚至严重摧毁了时间银行原本坚持的1单位时间币对应1小时的服务理念。这使得当地形成了1时间币可兑换约10美元的共识,参与者支付时间币的行为逐渐出现了脱离宗旨的随意性,或者也可说是回归了市场价值。参与者并不考虑工作时长,而是直接以服务内容向他人所要对应美元价值的时间币。

时间币的公益价值与市场价值依然需要根据时间银行与市场的边界做出判决,这种对时间银行的支持理应选择超越国家与市场的二元对立思维,强调社区与社会服务所构成的价值基础。芬兰的政治家将时间银行列为现有的志愿服务类别以免除纳税义务,也是拒绝从普遍的市场价值逻辑收取时间税。荷兰时间银行则与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协商,考虑荷兰税法允许对志愿服务免税,这种程度的税法让步使得该地的时间银行未被视作需要过多关注的“社会问题”。

六、时间币税收征管路径构想

时间银行的发展不仅是对社区养老的结合探索,还包含着公益创新融合与市场经济界限的税收法治检验。习近平强调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这就要求时间银行等新型养老志愿服务模式在可持续发展中不断为人民创造福祉,而非过分强调时间银行的可税性或潜在的避税功能。如果税收会导致时间银行失去其基本优势,那征税的合理性就更值得深思。

我国绝大多数时间银行都是依托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发展而来。例如市场化程度较高南沙时间银行——广州市南沙区社区服务宝运营中心长期担任南沙时间银行的供应商,根据最近一期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2021-2023年度南沙时间银行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金额为490.8万元。每一枚南沙时间银行的时间币都由政府资金转化而来,一枚时间币约为人民币1.9元。查阅2021年南沙时间银行年度报告的时间币数据可知,有9.46万人次会员通过平台参加社区互助服务,获得了243.34万枚时间币;8.66万枚时间币被捐赠出来,用于社区公益服务;5800人次会员使用271.68万枚时间币兑换时间币商城的社区服务。可以看出,南沙时间银行交换服务的规模、频率都非常可观,但这同时暴露了时间币的流通局限性与对政府购买的强烈依赖。毕竟,政策制定的不足与社会组织的固有制度缺陷都可能导致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购买,进而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性。

政府购买的本质是将市场经济逐步引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充分的竞争机制促进时间银行的成熟稳定发展,隶属再分配中的专项财政支出范畴。重新审视时间银行概念的初衷,实际上是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可行性形态构想,以公益性进行自发性地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三次分配。由于实付价与市场价的不匹配,货币转化为志愿时间的做法尚可作为权宜之计,但绝非市场行为。时间银行的维护应从尽快改变市场化的等价交换做起。不过,鼓励时间银行充分融入市场竞争环境与交换服务去市场化等价交换并不矛盾,前者是支持时间银行在更宏大的叙事框架下实现交换服务的全面性与有偿性,后者则是针对参与者强调交换服务的公益性而应享有的税收减免优惠。

课税的前提是主体发生了产生收益的营利行为,这与主体本身是公益组织还是营利组织并无直接关联。营利组织基于公益性开展活动获得非营利性收入,可以视情况享受减免税待遇。相反,公益组织获得营利性收入,则应对该收入进行征税。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考量税收客体,营利性需要将资源交由政府在宏观层面实施再分配,而公益性是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以节约行政资源的方式替代提供公共产品。时间银行范围内的时间币流转,是公益性下的私人之间之于社会保障的相互提供,而市场范围内的时间币流动则存在辨别行为性质的征税疑虑。那么,二者范围重合之处似乎可以为时间币流转的税收征管提供一个良好的思路。

问题的核心在于,保障时间币的价值和维持时间银行运行需要政府购买的财政资金承担发行和担保的职能,回归时间银行的宗旨要求去除时间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比例。但这额外增添了避税风险,保留汇率载体则赋予交换服务可计量的公允价值,使得时间银行成为私人间购买服务的“跳蚤市场”。如同赫尔辛基时间银行积极争取的以时间币交税困局,我国税法也仅接受人民币纳税,这就必须赋予时间币与人民币之间一个兑换比例。如果从征税币种角度进行突破,会产生较大的立法成本,并有可能影响货币发行体系的稳定。

实质上,时间银行的实际运作并不会产生对参与者的征税过程。其一,大多数参与者参与次数和时长都不多,诸多党员参与者在活动结束后会直接捐赠时间币,只将时间币视为虚拟世界的积分。从征收成本收益比和政府部门对志愿服务心照不宣的鼓励态度,使得参与者几乎不曾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真正需要交税的环节都集中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端,政府与企业投入用于时间币流转的资金,非营利组织在收取5%~10%的服务费后进行时间币充值。服务费即包含非营利组织代扣代缴的税款。此外,针对政府购买所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还需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极大丰富了交易媒介,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商品交易将无须凭借货币,而是直接通过账户划转实现。时间币通过服务交换的形式保护未来的服务购买力,以社区信任所建立的多方市场主体可接受度,就需要财税部门在志愿服务领域提供可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堵不如疏,破局的关键就在于引入市场资金替代政府购买资金,在时间银行的辐射范围内形成个人、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等多方参与共建基于社区信任的时间币流通体系。该辐射范围内,时间银行与市场的边界是近乎贴合的,交换服务与交换商品、交易时间币与交易法币可以同时混合进行。时间币成为出于公益性的社区内补充性货币,更通俗地说,本质上是一种优惠券性质的货币。不同商品和服务都可根据市场环境设定时间币定价,时间币与固定汇率脱节会彻底影响计税依据。

鉴于此,我们应从建设法治国家出发,考虑量能课税原则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本着适当、节制与平等的态度干预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政府应集中力量研究时间币消耗量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时间银行的志愿服务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将避税、逃税风险转为支持志愿服务的有利筹划。企业的营业所得根据时间币对应的优惠比例,可以明确归为公益捐赠的范畴而获得税收抵扣。这是税法给予特定纳税群体优惠税收,旨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助力税收的经济社会调控功能,也易于根据税法的立法本意判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简而言之,税务部门设定合理的时间币消耗量并为时间币交易提供税收补贴优惠,鼓励多方主体在时间银行区域内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措施,既提高了原先通过民政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的购买转化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时间银行可持续市场化的良性循环。

结语

为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的趋势日渐兴起。时间银行是我国探索的新型社区养老模式,提倡“当下为他人服务一小时,将来他人为我服务一小时”的时间储蓄互助行为。目前,我国多数时间银行依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源,以政府资金担保时间银行内部货币——时间币的流通价值。本文从可税性角度出发,搭建了在志愿服务与依法治税平衡下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制框架。

基于对社会资本的追求,时间银行的参与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获取了时间币,这是与市场化运作间的纽带。时间币不同于法定货币,是特定范围内的社区货币,具备显著的地域性。时间币不仅拥有数字货币在法定货币以外的替代计价性,还具备特有的公益性。拥有地域性、替代计价性以及公益性特征的时间币,其市场化渠道是时间银行摆脱政府购买依赖的重要途径。本文结合芬兰赫尔辛基时间银行与广州南沙银行的实证分析,探索了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律意涵与实践路径。

参与者的数字账户上以时间币作为提供服务时长的媒介单位,其流通包括时间银行内部的交换服务以及外部的市场消费环节,满足对应条件可实现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民政部门对时间币的流通负有监管职责,并不理所当然地赋予时间币区别于其他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更不是遮掩时间币潜在避税功能的庇护港。这需要对参与主体获取时间币的所得做出税收回应,以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税法漏洞对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的冲击。在量能可税原则下,税务部门等政府机关需设立合理比例下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参与时间银行志愿服务企业公益捐赠范畴下的税收抵扣。这有利于推动时间银行的可持续性,实现市场化下的良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智慧养老体系的建设。

陈吉雨丨论时间币税收征管的法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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